1、生態環境部發布四項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國家標準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現批準《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礦物棉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石灰、電石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四項標準為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并由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以上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2、《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對環境監管重點單位的監督管理,強化精準治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水、大氣、噪聲、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以及地下水管理、排污許可管理等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已于2022年8月15日由生態環境部2022年第四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3、《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發電設施》《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查技術指南發電設施》
為進一步提升碳排放數據質量,完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制度機制,增強技術規范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生態環境部制定了《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發電設施》《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查技術指南發電設施》。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4、《生態環境統計技術規范排放源統計》(HJ772-2022)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生態環境統計管理,規范排放源統計調查工作,生態環境部制定了國家生態環境標準《生態環境統計技術規范排放源統計》。本標準規定了排放源統計調查設計、數據采集、數據匯總和報送、質量控制、報告編制、數據公布的一般原則及方法要求。本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5、《重點管理外來入侵物種名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全法》,農業農村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海關總署和國家林草局組織制定了《重點管理外來入侵物種名錄》,現予以發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6、《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
為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確保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指導排污單位及時、如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情況,制定本規則。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在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火力發電、水泥制造和造紙等行業正式施行。各地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其他行業參照施行。
7、《重點用能產品設備能效先進水平、節能水平和準入水平(2022年版)》
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有關工作部署,推動重點用能產品設備能效水平提升和技術裝備更新改造,促進有效投資,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發布〈重點用能產品設備能效先進水平、節能水平和準入水平(2022年版)〉的通知》。上述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相關產品設備標準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8、《海洋碳匯核算方法》(HY/T0349-2022)
我國首個綜合性海洋碳匯核算標準《海洋碳匯核算方法》(HY/T0349-2022)由自然資源部批準發布。《標準》于2017年立項,由自然資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牽頭編制,為海洋碳匯研究和應用提供了一套適用方法。《標準》認為海洋碳匯是紅樹林、鹽沼、海草床、浮游植物、大型藻類、貝類等從空氣或海水中吸收并儲存大氣中二氧化碳的過程、活動和機制,規定了海洋碳匯核算工作的流程、內容、方法及技術等要求,確保海洋碳匯核算工作有標可依,填補了該領域的行業標準空白。本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9、《低水平放射性廢物包特性鑒定—水泥固化體》(GB41930-2022)
本標準規定了以水泥為主要固化(固定)介質的低水平放射性廢物包特性鑒定要求和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待近地表處置的低水平放射性廢物包(包括固化體和固定體)的特性鑒定。本標準不適用于使用高完整性容器的廢物包的特性鑒定。本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10、《衛星遙感細顆粒物(PM2.5)監測技術指南》(HJ1264—2022)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和指導衛星遙感細顆粒物監測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衛星遙感細顆粒物監測的方法、結果驗證、質量控制等內容。本標準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自2023年1月15日起實施。
11、《固定污染源廢氣苯系物的測定氣袋采樣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HJ1261—2022)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廢氣中苯系物的氣袋采樣/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污染源廢氣中苯、甲苯、乙苯、鄰二甲苯、間二甲苯、對二甲苯、異丙苯和苯乙烯的測定。當進樣體積為1.0ml時,方法檢出限為0.2mg/m3~0.6mg/m3,測定下限為0.8mg/m3~2.4mg/m3。本標準自2023年1月15日起實施。
12、《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HJ1263—2022)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中總懸浮顆粒物的重量法。本標準適用于使用大流量或中流量采樣器進行環境空氣中總懸浮顆粒物濃度的手工測定,同時適用于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中總懸浮顆粒物濃度的手工測定。當使用大流量采樣器和萬分之一天平,采樣體積為1512m3時,方法檢出限為7μg/m3。當使用中流量采樣器和十萬分之一天平,采樣體積為144m3時,方法檢出限為7μg/m3。本標準自2023年1月15日起實施。
13、《環境空氣和廢氣臭氣的測定三點比較式臭袋法》(HJ1262—2022)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及各類惡臭污染源(包括水域)以不同形式排放的臭氣的三點比較式臭袋法。本標準適用于環境空氣、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和固定污染源廢氣樣品中臭氣的測定。本標準測定方法是嗅覺器官測定法,不受臭氣物質種類、種類數目、濃度范圍及所含成分濃度比例的限制。本標準自2023年1月15日起實施。
14、《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1616-2022)
《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1616-2022)為首次發布,規定了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適用于現有印刷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印刷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15、《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6453-2022)
《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6453-2022)規定了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適用于現有玻璃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16、《礦物棉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1617-2022)
《礦物棉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1617-2022)為首次發布,規定了礦物棉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適用于現有礦物棉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礦物棉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17、《石灰、電石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1618-2022)
《石灰、電石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1618-2022)為首次發布,規定了石灰、電石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適用于現有石灰、電石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灰、電石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鋼鐵工業、鋁工業等行業企業內的石灰生產工序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的相關規定。
將石灰窯尾氣作為原料氣生產化工產品的石灰生產設施不適用本標準。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1、《山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2、《吉林省排污許可證后管理辦法》
3、《貴州省六盤水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4、《昆明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5、《酒泉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6、《山西省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促進條例》
7、《淮北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8、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支持新城建設深化環評與排污許可改革的若干意見(試行)》
9、上海市《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
10、《淮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
11、《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
12、北京市《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垃圾分類處置與資源化綜合利用的意見》
13、《內蒙古自治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14、《寧夏回族自治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15、《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16、浙江省工程建設標準《海綿城市建設區域評估標準》
17、《晉中市漳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條例》
18、《西安市城市再生水利用實施細則》
19、廣東省《粉塵涉爆企業安全風險防控技術規范》(DB44/T2390-2022)
源自:生態環境部